(2016)甘0102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叶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再明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1180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再明,男。因本案于2016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14年6月10日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元。201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再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玉玲、代理检察员叶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再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叶再明在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北京华联购物中心大门内,向陈某某出售假发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叶再明身上查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500分,票面金额共计13万元。经鉴定查获的发票为伪造的发票。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叶再明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叶再明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叶再明在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北京华联购物中心内,向陈某某出售假发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陈某某处查获被告人叶再明向其出售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500份,票面金额共计13万元。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假发票照片,宣传名片,陈某某的证言,通话记录详单,扣押清单,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兰州市地方税务局鉴定证明,被告人叶再明的供述,案件来源,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再明无视刑律,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再明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二款、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再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虎桃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