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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李筱筱与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筱筱,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3民初1184号原告:李筱筱,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29号。法定代表人:黄一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筱筱诉被告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李筱筱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筱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筱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筱筱负担。审 判 长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郭德文人民陪审员  王德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丹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