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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贺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333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男,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亳州市谯城区,2013年5月31日被抓获,同年6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5)444、(2016)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1日、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力、佘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6日至2013年5月31日,李兰、郭辉、卢超、刘雷、海春峰(均另处)等人,多次组织人员在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解放军像北200米处路东侧)庙门口新村265号刘瑞红家中聚众赌博。李兰、郭辉、卢超、刘雷、海春峰等人事先联系好赌博地点,并召集相关人员赌博。每次参与赌博人员30人左右不等,每次赌资约30万—40万元左右。李兰、卢超、郭辉、刘雷等人为局头,海春峰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刘瑞红负责提供场地并召集邻居到其家中参与赌博,被告人贺某、李亚杰(另处)、刘磊(另处)等人在赌场内负责抽头打水。2013年5月31日18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庙门口新村265号刘瑞红家中,李兰、卢超、刘雷等人组织的赌场内,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1人,现场缴获赌资820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贺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6日至2013年5月31日,李兰、郭辉、卢超、刘雷、海春峰(均另处)等人,多次组织人员在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解放军像北200米处路东侧)庙门口新村265号刘瑞红家中聚众赌博。李兰、郭辉、卢超、刘雷、海春峰等人事先联系好赌博地点,并召集相关人员赌博。每次参与赌博人员30人左右不等,每次赌资约30万—40万元左右。李兰、卢超、郭辉、刘雷等人为局头,海春峰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刘瑞红负责提供场地并召集邻居到其家中参与赌博,被告人贺某及李亚杰(另处)、刘磊(另处)等人在赌场内负责抽头渔利。2013年5月31日18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庙门口新村265号刘瑞红家中,李兰、卢超、刘雷等人组织的赌场内,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1人,现场缴获赌资82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贺某向公安机关缴款2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情况及地理位置,并查获了赌资8.2万元和赌具。2、扣押清单证明:涉案赌资8.2万元,已被扣押;赌具已被销毁。3、没收赌资及赌具报告书证明:涉案赌资8.2万元及骨牌赌具十一副、骰子一百余枚,公安机关予以没收。4、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证明:谢某、卢超、李某乙辨认出赌博现场看小箱子的刘磊。5、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5月31日16时许,亳州市公安局汤陵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在其辖区刘瑞红家有人赌博,公安机关从现场抓捕参赌人员26人。同年6月1日被告人贺某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贺某被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6、情况说明:涉案郭辉,公安机关经查基本情况不详。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贺某及同伙人、相关证人的基本情况。8、前科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经查,被告人贺某无前科。9、案件名字使用情况说明证明:李兰、“老娘”、“老妈子”、李玉平为同一人;刘雷、刘强为同一人;刘瑞红、刘伟为同一人;杨某、凤枝为同一人;李某甲、云飞、小飞、飞飞为同一人;李某乙、李学民为同一人;丁某、丁小桥为同一人;方同杰、兵建为同一人;朱某甲、老朱为同一人;许某甲、民为同一人;许某乙、宾为同一人;孟祥雷、孟某乙为同一人。10、涉案人员联系方式证明:涉案人员的联系方式。11、领条证明:同伙人海春峰已从公安机关领取扣押的借条一张。12、书证证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赌资8.2万元,已上缴。被告人贺某及卢超、李兰、海春峰、刘雷、刘瑞红各缴款二万元。13、书证证明:涉案其他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4、照片、书证证明:同伙人海春峰在赌场放高利贷的帐本。15、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5月31日,在刘瑞红家赌博,局头为李兰、卢超、刘雷三人,海春峰放“爪子钱”渔利20万元,刘瑞红提供赌博场地并抽头渔利5000元,贺某抽头渔利4000元,直接参赌人员26人,当场搜出赌资8.2万元。16、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5月31日,赌博时看“水箱”的系贺某、刘磊二人。17、情况说明证明:刘磊因初次看“水箱”未提成,情节轻微未起诉。18、情况说明证明:卷中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中出现的笔误,予以说明。19、辩认笔录、照片证明:刘瑞红、卢超、贺某辩认出郭学辉,即郭辉。20、情况说明证明:涉案刘雷、郭辉已被网上追逃。21、证人谢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下午3时许,其和海春峰、卢超、贺某到刘瑞红家推牌九,是李兰和卢超和的局。XX先推的,其和李某乙、朱某甲、卢超等30多人参与了,XX规定最少下100元,最大下900元,最多桌面有四、五千元。XX输完身上带的钱,又借了别人1万元,共输2万多元钱。其推时,最小下100元,最大下600元,朱某甲、“柏林”等人参加了。赌场里有两个人负责“抽水”看“水箱子”,庄家赢按10%“抽水”,下门赢按5%抽水。海春峰放“爪子钱”放给丁某10万元。22、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16时许,其朋友甘长华让其一起到刘瑞红家那个赌场里玩,后李兰又打电话。其到后见谢某、海春峰、李某乙、还有几个河南人。后他们开始赌博,李兰是局头,谢某推的,最小下100元,最大下600元,一般桌面赌资有2000元。赌场里有“抽水箱子”,庄家赢按10%抽,坐门的赢按5%抽,海春峰放“爪子钱”,具体情况其也不清楚。2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16时许,卢超让其到刘瑞红家赌博,XX先推的,输完钱就走了。后谢某推的,李兰、王某、卢超、李某乙、朱某甲、方同杰、海春峰、孟某甲等30人左右都参与了赌博,赌场里还有放“爪子钱”的。每场由局头付给刘瑞红场地租金500元。李兰、卢超、海春峰为首要人员,场子的负责人。赌场还有两个“抽水”用的箱子,由两个年轻人看管,抽头的钱归李兰、卢超、海春峰所有。其带的2300元钱都输完了。2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16时许,海春峰让其刘瑞红家的赌场,卢超、李兰是组织者,约30人参与赌博,其配门赌半个小时,赢300元钱,现场还有两个“水箱子”,有3个人看着,“抽水”有七、八千元。25、证人丁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下午,其和刘强到刘伟(刘瑞红)家推牌九,XX先推的,有二、三十人参与了,XX的钱输完就走了,其输600元钱,是李兰、卢超拢的牌场。其于2013年5月26日、28日、31日三次参与赌博,前两次是郭辉、卢超拢的局。海春峰在赌场里放“爪子钱”,贺某和另一个人负责“抽头”、看“水箱”。刘强因赌博欠海春峰30-40万元,月利息1角。26、证人方同杰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15时许,李兰让其到刘瑞红家参与赌博,场子是卢超、李兰合开的,当时是谢某推的,李某乙、李某甲、朱某甲、卢超、丁某、王某、孟某甲等20多人参与赌博,贺某看“水箱子”,海春峰、李兰放“爪子钱”,其还借过海春峰4万元的“爪子钱”,利息是1角的。27、证人朱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16时许,刘瑞红让其到他家来牌,其和张立芹去的。XX先推的,钱输完就走了,谢某又推的,其下3把,输100元钱,是李兰、郭辉、卢超拢的场子,刘强、丁某等十几个参与了,朱某乙在场,没赌博。海春峰放“爪子钱”。28、证人朱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17时许,其哥朱某甲让其到刘瑞红家场子里玩玩。其到后,见有30人在赌博,最小下100元,最大下900元,其下了几把,就被抓住了。5月28日其也去混场子,有人给其100元钱。场子里具体情况,其不清楚。29、证人尹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16时许,其到刘瑞红家来牌,在二楼有20多人赌博,其目的是混个“出场费”,其也下了两把不输不赢,场子里有两个年轻人看水箱子,抽头钱盒子,其只认识刘雷、丁某,有一个“老妈子”自称叫李兰的被公安机关抓住了,被抓的有30多人。30、证人侯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15时许,刘瑞红让其到他家赌博。其到后,见XX推的,谢某、卢超、朱某甲、刘强、丁某、顾某、许某乙、杨某、房某等二、三十人参与。其下一把输100元钱,就不来了。后被公安机关抓住了。31、证人孟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15时许,其和王某到刘瑞红家赌博,是XX推的,李某甲、谢某、李某丙、李某丁等20多人参与赌博,最少下200元,最高下900元,李兰是局头,一个20多岁的男的负责“抽水”。场子里有借贷、放贷的,具体情况与其不清楚。其下3把,输400元钱,就不来了。后被公安机关抓住了。32、证人顾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16时许,其在刘瑞红家参与赌博,李兰提供的赌具,放“爪子钱”,发出场费。最小下100元,最大900元。是一个30岁左右的女的推的,其只认识房某,还有两个河南人,有一个20多岁的胖男子看“水箱子”。后被机关抓住了。5月28日在刘瑞红家是一个男的推的,其不认识其他人,最后李兰发给其100元钱。33、证人房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16时许,其和顾某、徐(许)庆宾、许某甲到亳州市谯城区解放军像北边去赌钱,是“老妈子”接的,当时有20-30人参与,其在门口把门,混个“进场费”其还没分到钱,就被公安机关逮了。34、证人许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15时许,其和顾某、房某、徐靖斌(许某乙)到亳州市解放军像北边一家赌博,是李兰叫去的,最低下100元,最高下900元,其输200元,赌场里有放贷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房某在楼下。35、证人许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17时许,其和顾某、许某甲、房某到汤陵办事处解放军像北边一家去赌博,其是跑门,在场有30人左右。后被警察抓住了。36、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16时许,“老妈子”(李兰)让其去混场,其和李某丁到刘瑞红家,当时有30人左右用骨牌推牌九赌博,是谢某推的,李某甲、卢超等人参与了,“老妈子”和卢超是局头,最大下900元,最小下100元。有人负责“抽水”、发牌、卖牌、吹牌,其不知叫什么名字,还有放高利贷的,每天利息5%。庄家赢按10%“抽水”,坐门赢按5%“抽水”。其输200元钱。37、证人李某丁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17时许,其和李某丙到谯城区汤陵办事处解放军像北侧一个五、六十岁的老太太家,李某丙喊她“老娘”,把其二人领进赌场,在场有30多人,其只是混场,要个出场费,其没有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抓住了。38、证人孟某乙(孟祥雷)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17时许,其和兵建到谯城区汤陵办事处解放军像北边一户人家赌博,局头是李兰。XX推的,钱输完了。谢某推的,王某、李某甲、李某乙还几个人河南人等20-30人,每次下100-1000元,贺某负责抽头,庄家赢按10%抽,坐门赢按5%抽,海春峰放“爪子钱”的,赌具是李兰提供的,后在公安机关抓时,其跳墙逃跑时摔伤了。39、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1日16时许,其和李某甲、“兵建”、还有一个叫“老妈子”的女的,到汤陵办事处解放军像北路东一户内赌博,当场有30多人,有“抽头”的。一个人推过后,一个叫红梅的推的,有人“抽头”,其下几把,输200元。后在公安机关抓时,其跳楼逃跑时摔伤了。40、同伙人卢超供述证明:2013年5月31日4点多钟,刘雷、海春峰叫其去来牌,贺某拉着其到刘瑞红家,赌博工具是李兰提供的。XX先推的,最多下300元,一盘最多有4000元钱,其坐东门,西门是两20多岁的小个子,李兰还叫一个30多岁的人,跑门的是姓丁的胖子,还有老朱、王某等20-30人。XX输1万元钱,就走了,其赢1000元钱,每场给刘瑞红300-500元场地费。后谢某又推一个多小时,其和海春峰等30个参与了。后被公安机关抓住了。李兰放给XX1万元“爪子钱”,以前是海春峰放“爪子钱”。其和李兰、刘雷是组织发起者。庄家赢按10%抽头,偏家赢按5%抽头。5月26日15时许,其在刘瑞红家来牌,郭辉是局头,海春峰放“爪子钱”,“抽水”有1-2万元,20时才结束的,赌资有30-40万元。5月28日16时许,其和郭辉、刘雷为局头,在刘瑞红家来牌,海春峰、李坤、放“爪子钱”,赌资有30-40万元,“抽头”2万元,刘雷给其2000元,李亚杰看“水箱子”,有20-30人来牌。41、同伙人李兰供述证明:2013年5月31日15时许,海春峰让其到谯城区解放军像北路东刘瑞红家来牌,其安排安大山把赌博用的东西送到刘瑞红家,其又联系好多人到场参加赌博,这赌场是其和卢超两人合伙开的,参加赌博的有XX、谢某、河南濮阳顾某等人、十九里镇的李某丙、李某丁等有20-30人。其和海春峰、卢超都叫一伙人参加的。XX推时,最少200元,最高2000元,谢某推时最少100元,最高900元。XX输完身上的钱,又借海春峰的“爪子钱”9500元,作1万元使用,XX共输2万元左右。方同杰、贺某两人看“水箱子”,推家赢钱按10%抽水打头,带家赢钱按5%抽水打头。一场下来有20-30万元的输赢,抽头1-2万元,除去发给“混场”每人200元,归合牌局的。42、同伙人刘雷供述证明:2013年5月31日16时许,其和丁某到刘瑞红家准备来牌,是李兰、郭辉拢的场子。李兰提供的赌具。后李兰带的人,还有其他人有20-30人都到了。XX先推的其和侯某、丁某、朱某甲、朱某乙、尹某、卢超、贺某、谢某、刘瑞红等都参与了。最少每人下200元,最多下2000元。XX还向海春峰借9500元作1万元的“爪子钱”,XX输2万元走了,其输1400元。贺某和刘磊负责“抽水”,庄家赢按10%抽,偏家赢按5%抽。后谢某推的,最少下100元,最高下900元。每次给刘瑞红场地费500元,混场的人每人200元,每场输赢在20-30万元,“抽水”2-3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查住了。5月26日16时许,其还在刘瑞红家来一次牌。43、同伙人海春峰供述证明:2013年5月31日18时许,其和李兰联系好,由李兰和卢超合开的牌场子。其和谢某、卢超、贺某到谯城区汤陵办事处刘瑞红家来牌,李兰安排安大山送到赌博工具。刘强、XX、谢某、小胖、标等人参加的赌博。最多一次每人下300元,最小50元,庄家最多一次可赢4、5千元。局头每次抽庄家10%,抽偏家5%。其在场子里放“爪子钱”,放给XX9500元,作1万元计算。这次具体“抽水”多少,其不清楚,局头是李兰、卢超,他俩分钱。2013年5月26日,其也参加了在刘瑞红家来牌,是郭辉、刘强合的牌局,李亚杰看水箱子,其放给刘强9500元,作1万元。2013年5月28日,其参加了在刘瑞红家来牌,是郭辉、卢超合的场子,其在场子里放“爪子钱”。其这些年放“爪子钱”有300多万元,其中有借条的240多万元,还有9个记帐的笔记本,都是其记的放出去的钱数,其共获利20万元左右。44、同伙人刘瑞红供述证明:2013年5月26日,郭辉、卢超组织的人在其家里赌博,郭辉、卢超、丁某、刘强等人参与的,抽头1万多元。5月28日,郭辉、卢超组织的人在其家里赌博,郭辉、谢某、刘雷、卢超、丁某、朱某甲等人参与的,抽头1万多元。5月31日,李兰、卢超、刘雷组织的人在其家里赌博,XX、谢某、卢超、李某乙、李某甲、朱某甲,还有3个河南人参与的,抽头几千元。每次给其场地费500元,海春峰等几人在场子里放“爪子钱”,当时就扣除当日5%的利息,每场都有20个人左右参与,有20万元的输赢,赌具是李兰提供的。其共输2400元钱,郭辉和卢超共给其4000元钱。P148-165、补P1-445、同伙人刘磊供述证明:2013年5月31日18时许,其和刘强到刘瑞红家来牌,有20-30人,其是卢超的人,负责看“水箱子”,抽头有500元左右,就被公安机关逮了。46、被告人贺某供述证明:2013年5月31日15时许,其和卢超到刘瑞红家赌博,当时有十几个人在推牌九。XX推的,卢超、李某乙、丁某、李某甲、“柏林”、谢某、朱某甲等30多人参与了。XX带的1万元,又借李兰1万元输完就走了。谢某又接着推的,后被公安机关抓住了。这次是李兰联系的人,并提供赌具,刘瑞红提供的场地,其和方同杰、刘磊负责抽头看“水箱子”。5月26日、28日,郭辉拢的场子,有20多人参赌,海春峰在场子里放“爪子钱”,李亚杰负责“抽水”,后每次郭辉给其200元钱,卢超给其100元钱,一场能“抽水”1万元左右。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承尧审 判 员  刘善金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柴 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16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