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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贵州坤佳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银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坤佳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银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750号原告贵州坤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兴义市桔山办民族风情街1-12-1号。法定代表人王艳。委托代理人闫京生,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银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4号13幢1层。法定代表人杨仕云。委托代理人袁小兵,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吴茜,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坤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银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坤佳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贵州坤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