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春阳与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阳,陕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阳。被执行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增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张春阳与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5】第155号仲裁裁决书。2016年6月21日,张春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因双方争议的房产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均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咸仲裁字【2015】第155号仲裁裁决书指定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