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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岗与姜桂波、陈大雷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岗,姜桂波,陈大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121号申请人赵岗,男,汉族。被执行人姜桂波,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大雷,男,汉族。赵岗与姜桂波、陈大雷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岗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桂波、陈大雷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赵岗与姜桂波、陈大雷借贷纠纷一案,(2016)黑0524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伟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