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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异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季美峰与刘应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美峰,刘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异86号案外人李林。申请执行人季美峰。被执行人刘应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美峰与被执行人刘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林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林称:本人于2014年4月16日购买了刘应华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郑家沟居委会1幢1-3-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改字第××号。因门牌证需要,房管部门做了不换证的楼栋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房屋坐落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中路52号2幢4-3-3号,所有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根据约定,2015年11月5日刘应华腾出房屋交付后,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贵院于2015年1月在房屋管理部门将涉案房屋予以查封。因此,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经审查:2009年12月30日,本院对季美峰诉刘应华、十堰市水文资源勘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09)茅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应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季美峰偿还欠款150000元;驳回季美峰对十堰市水文资源勘测局的诉讼请求。因刘应华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季美峰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向房管部门发出(2010)鄂茅箭执字第007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涉案房屋予以查封。另查明,2014年4月16日,李林通过二手房中介,以3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登记在刘应华名下的涉案房屋,并于2014年4月25日在房管部门办理了转移预告登记。2015年11月5日,刘应华通过二手房中介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李林实际占有。本院认为:案外人李林所提异议是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因案外人李林在本院对涉案房屋查封前,不仅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而且已办理转移预告登记,因此案外人李林的异议足以排除执行,依法应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已转移预告登记在案外人李林名下,坐落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中路52号2幢4-3-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海清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