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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冷飞与宋发明、陈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飞,陈海英,宋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冷飞,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陈海英,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九。被执行人宋发明,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胶民初字第5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宋发明姓名与公安机关登记姓名(宋法明)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5704号民事调解书驳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