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冷飞与宋发明、陈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飞,陈海英,宋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冷飞,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陈海英,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九。被执行人宋发明,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胶民初字第5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宋发明姓名与公安机关登记姓名(宋法明)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5704号民事调解书驳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