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郑州富达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富达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732号原告郑州富达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岩,公司董事长。被告高彬,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富达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富达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负担546元,余额546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迪人民陪审员 黄晓辉人民陪审员 孟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孟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