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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海欣与卢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964号原告:张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敬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戚德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