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35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傅培强、何德军、黎治、成都中砂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成都鑫融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傅培强,何德军,黎治,成都中砂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成都鑫融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521-1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培强,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何德军,女,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被告黎治,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成都中砂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黎治。被告成都鑫融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王太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培强、何德军、黎治、成都中砂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成都鑫融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8元,保全费1919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蓉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