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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白翠娥与刘爱琴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翠娥,刘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771号申请人白翠娥,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刘爱琴,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申请人白翠娥与被执行人刘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白翠娥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刘爱琴用其3000元工资偿还刘爱琴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的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文 旭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向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