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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杰与岳伟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岳伟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52号申请执行人刘杰,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岳伟广,地址五棵树镇合发村2组。刘杰与岳伟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的2010榆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伟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岳伟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岳伟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