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三明市通汇物资有限公司与杨兆庆、第三人清流县鑫磁线圈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通汇物资有限公司,杨兆庆,清流县鑫磁线圈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三明市通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蒋宝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永生,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兆庆,男,汉族,1953年12月20日出生,住三明市。第三人清流县鑫磁线圈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清流县。法定代表人黄文龙,经理。委托代理人洪碧文,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通汇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兆庆、第三人清流县鑫磁线圈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通汇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81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4291元,由原告三明市通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林东华人民陪审员  黄丽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