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沾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沾化鑫华皮革有限公司与山东同瑞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同瑞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沾化鑫华皮革有限公司,山东同瑞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同瑞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商初字第518号原告沾化鑫华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法定代表人徐少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建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同瑞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蔡思泉,职务董事长。被告滨州同瑞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法定代表人蔡思泉,职务董事长。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芳军,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沾化鑫华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瑞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同瑞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沾化鑫华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风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