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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强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508号原告:强某某,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许某某,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强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橙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