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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孔智育与被告车广轶、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智育,车广轶,王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3民初483号原告孔智育,1976年8月27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车广轶,1970年8月4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王晓燕,1972年4月23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孔智育与被告车广轶、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智育、被告车广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智育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26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3%,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该借款。现由于原告急需资金,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仍未归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7200元,共计572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车广轶对原告起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异议,同意偿还。被告王晓燕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2.二被告是否负有偿还责任;3.若二被告负有偿还责任,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多少。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二被告于2012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于当日支付二被告现金,二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据二、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车广轶于2016年1月18日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2016年2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2012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的本金40000元及利息15600元,共计55600元。被告车广轶对原告提供二组证据的形式要件及证明问题均没有异议。被告王晓燕未到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其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孔智育于被告车广轶、王晓燕出具借条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40000元,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车广轶于2016年1月18日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此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车广轶对原告提供二组证据的形式要件及证明问题均没有异议,被告王晓燕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一、证据二予以采信。被告车广轶未向法庭举证。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12月26日,被告车广轶、王晓燕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6年1月18日,被告车广轶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车广轶借款40000元月利率2%,截止2016年1月18日被告车广轶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5600元,被告车广轶于2016年2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5600元。另查,二被告于200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3月14日离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孔智育于被告车广轶、王晓燕出具借条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40000元,双方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原告主张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至起诉之日利息17200元(合计572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借,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车广轶、王晓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孔智育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7200元,合计57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被告车广轶、王晓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