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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9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自平与蒋永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平,蒋永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9552号原告:刘自平,务工。被告:蒋永正,经商。原告刘自平诉被告蒋永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757元。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贾晨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自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永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4月9日,原告到被告处打工。后被告拖欠原告6、7月份工资6757元未付,经义乌市后宅司法所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757元。嗣后,被告仅支付了4000元后未再付款。因此,被告蒋永正尚欠原告刘自平劳动报酬2757元的事实清楚,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永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永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自平劳动报酬27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蒋永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