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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解峰云与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峰云,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解峰云,男,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富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解峰云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依法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解峰云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立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