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赵兴隆、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赵兴隆,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5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负责人李昌瑜,行长。被执行人赵兴隆,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4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康燕,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2016)南市执字第084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赵兴隆、康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兴隆、康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兴隆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益州大道支行XXXXX账号内的存款50000元;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永丰支行XXXXX账户内的存款1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赵兴隆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成飞大道支行XXXX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康燕在南充市商业银行高平支行账号XXXXX内的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