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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吴廷叶与鲁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廷叶,鲁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498号原告吴廷叶,个体工商户。被告鲁超,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廷叶诉被告鲁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廷叶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廷叶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廷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吴廷叶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XX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大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