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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旭成与刘永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成,刘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王旭成,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刘永军,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王旭成与被执行人刘永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80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永军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徐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舒交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