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6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雨婷与史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雨婷,史佳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4民初6009号原告:黄雨婷,女,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史佳鑫,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黄雨婷诉被告史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雨婷、被告史佳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当时被告要买E租宝产品,没钱,原告与被告是6年的同学关系,故借给被告钱,现在被告以E租宝没有结案,拒不还钱,之后向被告要钱,还恐吓过原告,被告有一房产在于洪区沈辽路,不是没钱,就是不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被告辩称:原告与我是八年的同学,在一个理财公司工作。原告跟我说,她要去E租宝办入职,但是得带单两万,一个月能开4000的工资。但是一个人的名头只能开一份工资,所以问我能不能帮她。以我的名义在E租宝办理入职,她拿两万元挂在我名头上。每天早上在E租宝的群里面签到就算上班了。然后一个月以后把本金赎回。她拿四千元的工资,给我一千元的好处费。因为是朋友关系,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原告向被告银行卡转款20000元。被告将该款转入E租宝帐户内。被告在E租宝的用户名为shijiaxin5577。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转帐记录、微信记录等证据在卷,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认可未出具欠条或借据等直接证据,原告提供了微信记录和录音等证据作为支持其主张成立的依据,微信记录中并没有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只有原告表述。同时,原告提供的佘猛录音证据中,佘猛表述称“听黄雨婷说”,证人也没有到庭接受询问,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从以上证据中,不能得出原、被告间存在借款合同的唯一结论。因此,原告以被告拖欠借款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雨婷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雨婷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宝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