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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安徽江南春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灵斛仙酒业营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南春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灵斛仙酒业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南春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陈利邦,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灵斛仙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戴永保,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灵斛仙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