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尹传顶与年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传顶,年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836号申请执行人:尹传顶,男,194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年月华,女,汉族,农民,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传顶与被执行人年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传胜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6)怀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6)怀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