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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小萍与程冬芳、陈方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萍,程冬芳,陈方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1490号原告:陈小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中全,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冬芳。被告:陈方志。原告陈小萍为与被告程冬芳、陈方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赖中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冬芳、陈方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5月15日,被告程冬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之后,经原告催讨未果。被告程冬芳与被告陈方志于1983年1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冬芳、陈方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小萍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程冬芳、陈方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 红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玲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