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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维祥与齐共才、王佃芳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祥,齐共才,王佃芳,王佃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242号原告:张维祥。委托代理人:伊廷福,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维福。被告:齐共才。委托代理人:杨善国,系沂源县齐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佃芳。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学军,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佃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祥诉被告齐共才、王佃芳、王佃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维祥撤回对被告齐共才、王佃芳、王佃发的起诉。审 判 长  赵晓莉审 判 员  孟 强人民陪审员  郑艾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志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