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谭海莹与刘换芳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海莹,郭天罡,刘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保48号申请人:谭海莹,男,3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郭天罡,男,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刘换芳,女,4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谭海莹与被申请人郭天罡、刘换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天罡、刘换芳所有的位于集宁区蒙鑫粮油市场大门西*号商品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申请人谭海莹所有的蒙J690**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及位于集宁区工农大街西侧福利区建筑公司综合楼2单元6层西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郭天罡、刘换芳所有的位于集宁区某某商品房;二、依法查封申请人谭海莹所有的蒙J690**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车辆档案;三、依法查封申请人谭海莹所有的位于集宁区某某综合楼2单元6层西户的房屋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赵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