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东海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东海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广侠。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绪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商初字第0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也无其他财产可执行并已经报连云港中院申请破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东商初字第06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