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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黄勇与鸡东县翰景京城烧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鸡东县翰景京城烧烤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21民初783号原告黄勇,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鸡东县翰景京城烧烤店。经营者刘京城,男,1980年8月7日生,汉族,鸡东县翰景京城烧烤店业主。原告黄勇与被告鸡东县翰景京城烧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俊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鸡东县翰景京城烧烤店经营者刘京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勇诉称,2015年2月10日,原告将抹账的虎林老窖259箱分别送至被告指定的烧烤店,双方约定每箱72元,并约定一个月后被告付清全部酒款,上述酒款合计为18648元,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盖有鸡东县翰景京城烧烤店发票专用张的两张收据。还款期限过后,经原告无数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酒款。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酒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鸡东县翰景京城烧烤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原告黄勇将虎林老窖259箱分别送至刘京城指定的翰景京城烧烤店及金刚山烧烤店,双方约定每箱72元,上述酒款合计为18648元,被告工作人员于当日为原告出具盖有鸡东县翰景京城烧烤店发票专用张的两张收据。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酒款。本院认为,原告黄勇与被告鸡东县翰景京城烧烤店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被告应当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鸡东县翰景京城烧烤店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黄勇价款人民币1864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0元,减半收取133.00元,由被告鸡东县翰景京城烧烤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