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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4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胡伟刚与孙玉平、钱卫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刚,孙玉平,钱卫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4287号原告胡伟刚。被告孙玉平。被告钱卫忠。本院受理原告胡伟刚与被告孙玉平、钱卫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伟刚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玉平、钱卫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伟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刚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伟刚负担。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