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4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胡伟刚与孙玉平、钱卫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刚,孙玉平,钱卫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4287号原告胡伟刚。被告孙玉平。被告钱卫忠。本院受理原告胡伟刚与被告孙玉平、钱卫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伟刚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玉平、钱卫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伟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刚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伟刚负担。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