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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5执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周正兰申请执行王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兰,王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正兰,女,住姚安县前场镇。被执行人王海兵,男,住姚安县前场镇。本院在执行周正兰申请执行王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姚安县人民法院(2014)姚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海兵赔偿周正兰经济损失90000元,此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执行10000元,此10000元款项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正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4)姚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王海兵于2015年12月30日前赔偿周正兰经济损失10000元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国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