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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947号原告翟留奇与被告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留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留奇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成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姿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