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李顺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顺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376号罪犯李顺波,绰号:“小波”,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中专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顺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以(2013)大刑二终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顺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20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2年9月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李顺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顺波的认罪悔��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顺波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顺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