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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玉萍,王士杰,缪海波,时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撤1号原告苗玉萍。被告王士杰。被告缪海波。第三人时迎春。原告苗玉萍诉被告王士杰、缪海波、第三人时迎春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威代理审判员  薛锦人民陪审员  王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