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玉萍,王士杰,缪海波,时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撤1号原告苗玉萍。被告王士杰。被告缪海波。第三人时迎春。原告苗玉萍诉被告王士杰、缪海波、第三人时迎春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威代理审判员 薛锦人民陪审员 王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