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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兴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向春、张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鲁特旗兴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向春,张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兴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向春被执行人张国文扎鲁特旗兴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向春、张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案款21320元人民币,另经本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王 立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