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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3执恢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尹树英申请执行寸永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树英,寸永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树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寸永仙,女,傣族。关于尹树英申请执行寸永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盈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寸永仙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尹树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6034元(执行款35600元、执行费43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以(2013)盈法执字第8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尹树英发现被执行人寸永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尹树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寸永仙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2)盈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思宣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