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4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张广与南京亚菲帝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亚菲帝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广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民终4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亚菲帝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1幢2488、2489室。法定代表人焦祥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剑,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男,汉族,1954年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金玉梅,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蕾,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亚菲帝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菲帝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亚菲帝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剑,被上诉人张广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玉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广一审诉称:2013年5月,张广通过亚菲帝诺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即紫枫信贷(www.zifengxindai.cn)进行投资,在该平台注册账户,用户名为jsnjzg,并通过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往该账户充值,随后在该平台上选择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出借相应款项给亚菲帝诺公司在其网络平台所提供并经过审核的不同借款人,并按照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收取本金及相应的利息。2015年2月1日,张广通过网上投标操作,在紫枫信贷平台向案外人张涛(用户名为zhangxs)出借28200元。同时张广、亚菲帝诺公司、张涛三方形成贷款编号为142267469915264的《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约定:出借人为张广,借款人为张涛,平台服务方为亚菲帝诺公司,出借金额28200元,借款期限6个月,年借款利率22%;若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还款项,亚菲帝诺公司应该按照标的的性质进行垫付。亚菲帝诺公司的网络借贷平台紫枫信贷网页上也在安全保障中承诺其有及时代偿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张广本应于2015年8月1日收款31302元,但至今未见亚菲帝诺公司将相应的款项划入自己在该平台的账户中。付晓亚多次要求亚菲帝诺公司偿还款项,未果,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亚菲帝诺公司立即支付张广到期债权共计31302元;2.亚菲帝诺公司支付以3130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亚菲帝诺公司承担。亚菲帝诺公司一审辩称:张广要求其给付本金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亚菲帝诺公司只是服务方,应当由实际借款人张涛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张广要求亚菲帝诺公司给付利息及到期后的利息,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该条款约束的是借贷双方而非担保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广在亚菲帝诺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即紫枫信贷(www.zfxindai.cn)注册账户进行投资。2015年2月1日,张广通过网上投标操作,成功投标张涛(用户名为zhangxs)通过亚菲帝诺公司网络平台发布的“易企贷—企业经营借款20150131002,借款金额20万元,年利率22%,借款期限六个月”的借款项目,其中张广向张涛出借28200元。同时,张广、张涛与亚菲帝诺公司签订《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约定:出借人为张广(用户名为jsnjzg)、借款人为张涛(用户名为zhangxs)、平台服务方为亚菲帝诺公司;张广向张涛出借金额为282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2%,还款时间为2015年8月1日,利息为3102元,到期应还款项共计31302元;如遇张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还款项情况,亚菲帝诺公司可以根据张广的申请先行向张广垫付部分资金(具体金额以亚菲帝诺公司实际向张广垫付的金额为准),亚菲帝诺公司向张广垫付资金,张广接受的行为即视为双方进行了债权转让,三方一致同意亚菲帝诺公司取得相应的债权;如张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还款项,亚菲帝诺公司按标的性质进入垫付程序:信用借款标逾期后第八天由亚菲帝诺公司垫付本金和利息,债权自动转让为亚菲帝诺公司所有;企业担保借款标逾期后24小时内由担保企业垫付本金和利息还款;个人担保借款标逾期后八天由亚菲帝诺公司垫付本金和利息还款,债权自动转化为亚菲帝诺公司所有;抵押借款标逾期后24小时内由亚菲帝诺公司垫付本金和借款利息,债权自动转让为亚菲帝诺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后,张广按约通过紫枫信贷平台向张涛出借28200元。2015年8月1日,借款到期,张涛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亚菲帝诺公司亦未向张广承担垫付责任。一审另查明:亚菲帝诺公司在其网络平台--紫枫信贷宣传网页的“安全保障”一栏中载明:若借款人出现风险导致无法偿还借款,紫枫信贷平台将立刻启动代偿程序。信用标在第八天进入代偿程序。抵押标、担保标、推荐标、净值标在24小时内进入代偿程序。紫枫信贷将针对问题标的的具体情况与投资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紫枫信贷将按照约定的代偿范围(代偿本金或代偿本金以及利息),将代偿金转入投资人账户。一审法院认为:张广与亚菲帝诺公司以及张涛签订的《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张广要求亚菲帝诺公司支付到期债权31302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亚菲帝诺公司在其网络平台紫枫信贷上给投资者提供的安全保障中承诺:若借款人出现风险导致无法偿还借款,紫枫信贷平台将立刻启动代偿程序,抵押标在24小时内进入代偿程序,紫枫信贷将根据问题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紫枫信贷将按照约定的代偿范围(代偿本金或代偿本金以及利息),将代偿金转入投资人账户;另张广与亚菲帝诺公司签订的《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亦约定:如张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还款项,亚菲帝诺公司按标的性质进入垫付程序:信用借款标逾期后第八天由亚菲帝诺公司垫付本金和利息;个人担保借款标逾期后八天由亚菲帝诺公司垫付本金和利息还款;抵押借款标逾期后24小时内由亚菲帝诺公司垫付本金和借款利息。亚菲帝诺公司承诺在张涛无法偿还借款时启动代偿程序,系对张涛的债务进行担保,因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亚菲帝诺公司应当对张涛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张广要求亚菲帝诺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1302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张广要求亚菲帝诺公司支付以31302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协议约定的22%年借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对保证担保范围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约定亚菲帝诺公司的垫付责任只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未包括逾期付款利息,故张广要求亚菲帝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亚菲帝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张广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302元;二、驳回张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亚菲帝诺公司承担。亚菲帝诺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保证合同仅约定其应当代付本金,代付利息不属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张广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张广答辩称:在紫枫信贷网页的“安全保障”一栏中载明了及时代偿义务包括利息,案涉的《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二款d项亦约定了担保企业垫付的是本金和利息,故亚菲帝诺公司的保证范围应当包括案涉借款的本金、利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二审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亚菲帝诺公司是否应对张广涉案借款的利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亚菲帝诺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成立借款关系,并承诺对借款人向出借人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案涉借款人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出借人张广要求亚菲蒂诺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各方约定,应予以支持。关于担保的范围问题,《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约定“信用借款逾期后第八天由亚菲帝诺公司垫付本金和利息”。紫枫信贷网页的“安全保障”一栏中亦载明“若借款人出现风险导致无法偿还借款,紫枫信贷平台将立刻启动代偿程序……紫枫信贷将按照约定的代偿范围(代偿本金或代偿本金以及利息),将代偿金转入投资人账户”。上述约定均明确亚菲帝诺公司的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和利息,亚菲帝诺公司关于其保证责任范围不包括利息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公正,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亚菲帝诺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夏奇海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