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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黄建华与武胜县沿口浩博废旧加工中心、卿元红、蒋兵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华,蒋波,卿元红,蒋兵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华,男,生于1952年8月22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20822XXXX。被执行人蒋波,男,生于1978年7月13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80713XXXX。被执行人卿元红,男,生于1989年8月25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90825XXXX。被执行人蒋兵全,男,生于1986年5月13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60513XXXX。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蒋波54819.06元,已执行标的0元;应执行卿元红33819.69元,已执行标的33819.69元;应执行蒋兵全54819.69元,已执行标的0元。因被执行人蒋波、蒋兵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松涛审 判 员  詹金波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