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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淑鑫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鑫,菩公意(北京)老龄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张淑鑫,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菩公意(北京)老龄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学胡同36号2幢035。法定代表人徐铭钧,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淑鑫申请执行菩公意(北京)老龄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31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菩公意(北京)老龄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张淑鑫调解款五万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菩公意(北京)老龄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319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涛审 判 员  张巍助理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