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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陆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3296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陆继忠,兴化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万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