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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文远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远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436号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希望大厦1段4幢2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先威凤,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练世宏,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文远群,女,汉族,住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文远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文远群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晓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