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91执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洲、邵某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洲,邵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28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洲,男,汉族。被执行人:邵某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洲诉邵某龙债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人尚有到期债务37867.6元、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临刑一终字第3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宗泉审判员  王晓山审判员  鲁晨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弈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