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何瑞花与张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花,张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608号原告何瑞花。被告张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瑞花诉被告张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瑞花以被告张德龙的住所地为金昌市永昌县红山窑乡河沿村四社19号,不属于我院管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瑞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