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恢34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林燕与李通臣、孟凡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燕,李通臣,孟凡森,杨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恢34之三申请执行人林燕。被执行人李通臣。被执行人孟凡森。被执行人杨永军。申请人林燕与被执行人李通臣、孟凡森、杨永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坤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