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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恢34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林燕与李通臣、孟凡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燕,李通臣,孟凡森,杨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恢34之三申请执行人林燕。被执行人李通臣。被执行人孟凡森。被执行人杨永军。申请人林燕与被执行人李通臣、孟凡森、杨永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坤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