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章某甲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9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甲。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金融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章某甲向中国工商银行奉贤支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章某甲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套现并肆意挥霍,超过还款期限并经银行多次催收后满三个月,仍无法归还。截止案发时,被告人章某甲恶意透支金额共计人民币44167.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卡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被告人章某甲申办涉案信用卡的资料、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出入境材料,发卡银行催收记录、催收函、个人业务凭证,证人周某、何某某、章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已归还银行透支欠款,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已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章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