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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7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059号原告冯某,居民。被告葛某,居民。原告冯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冯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艳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