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7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059号原告冯某,居民。被告葛某,居民。原告冯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冯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艳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