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华停与西平县立兴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停,西平县立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停,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平县立兴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6-2-13,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西平县立兴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平县立兴食品有限公司在有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执行人西平县立兴食品有限公司提取和禁止向被执行人支付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应于裁定书送达后日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