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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曹雷生与镇平县公安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雷生,镇平县公安局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03号原告:曹雷生,男,生于1964年4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镇平县公安局。住所地:镇平县。法定代表人:畅建辉,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国岩,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常渊明,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审理的原告曹雷生与被告镇平县公安局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雷生撤回对被告镇平县公安局的诉讼。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为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易声扬审 判 员 王 建 阳人民陪审员 张 国 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若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