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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5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胜波、林冬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胜波,林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566-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容础超。被执行人陈胜波,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0610。被执行人林冬云,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0022。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胜波、林冬云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依据(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433号行政裁定书及江门市新会区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卫征决字(2015)01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126528元。因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156元(将其中的112元提取为本案执行费),后经本院向房管、国土、车管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5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启明 来源: